高温福利入合约:提倡写进劳动合同.不少企业的“高温福利”属于非常规的福利,是企业对员工的关怀,是人文精神在企业中的体现。
高温福利入合约
日前,一场关于高温福利的调查在沪上62家企业和676位白领之间展开。调查表明,提供此项福利的企业趋于减少,福利的弹性度加大,高温福利与企业的经营效益的相关度大于经营传统的相关度。
据调查方前程无忧提供的数据显示,在提供福利的30个企业中,以代购券形式发放福利的最为普遍,其次是发放饮料和日化用品等实物,提供现金福利和休假的企业只占极少数。
据记者了解,相对外企,国企的高温福利更为普遍。由于福利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的关系密切,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多变,高温福利的弹性会趋大,企业很难提供一贯、持续甚至增长的高温福利。虽然甚少前例,但专家呼吁,应适当地将高温福利写进劳动合同。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总于2012年联合下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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